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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将讨论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中倍受关注的是两税合一对我国吸引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与发展的问题。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冼国明教授就此问题回答记者。
历史地看待“税收双轨制”
“税收双轨制”在国际上并不常见,可以说,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两套税制是我国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在两套税制并行的时间内,外资企业长期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实践证明,过去对外资企业采取比内资企业还要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有必要的,它符合了当时国情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比内资企业还低的税负很好地诠释了我国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渴求;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经济基础、市场机制、招商引资经验等方面都比较薄弱,于是较低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在区位优势上的整体不足的一种补偿。所以,冼国明强调要历史地看待“税收双轨制”。
随着第一批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投资并获利,便逐渐带动了其它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招商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利用外资规模由1991年的43.66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700亿美元,外资流入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一般认为,外资的连续大量流入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们不仅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而且有助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使我国更快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
“税收双轨制”已走到了尽头
冼国明指出,“税收双轨制”始终是属于特殊时期的产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双轨制”逐渐表现出其固有的弊病。现在,我国的内资企业相比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它们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坚实主体,并且有实力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和来自各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以牺牲内资企业利益来优惠外资企业的做法便走到了尽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立法导致的问题和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其表现为:不符合国民待遇,不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甚至造成内资转成外资的身份回国投资以逃避税收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亟需政策的调整。
优惠的税率不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唯一动力
对于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来说,较低的税赋可能是促进它们来华投资的主要考虑因素,这有助于降低成本。但是,这不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唯一动力。冼国明说,随着我国的经济技术基础日益雄厚,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取了市场导向或者技术导向的投资。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决定因素中的地位越来越不重要。当然,由于早期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是较低税收的受益者,所以不难理解那些被触及到利益的跨国公司如此反映强烈。实际上,根据目前世界上159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算术平均值28.64%来看,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的水平仍然是偏低的。也就是说,统一后的税率对于希望继续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来说仍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两税合一不会影响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与发展,即使有也是暂时的
在谈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对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的影响时,冼国明说,其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销售和利润;另一方面,原本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现在站到了与外资企业同
样的税赋线上,这将使内外资企业的竞争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彼此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公正。在经济更加全球化的今天,那些已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仍然仅仅依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来赢得竞争和市场,那么这次的“税收双轨制”终结可能会迫使它们更多地依靠技术创新等手段保持和扩大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实力。因此,可以说,两税合一不会影响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与发展,即使有也是暂时的。
最近几年,我国的外资政策正逐渐地由长期实行的“招商引资”政策过渡到“招商选资”政策,并且鼓励有实力的内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对于这两者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将是对我国内外资政策新形势的有力回应。实际上,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仅有利于新阶段的“招商选资”,而且也有利于淘汰那些已经不适应市场竞争的外资企业,使其让位于更有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或者内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的更有效配置以及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异的同时,我国对那些高科技产业、环境友好产业的外资企业仍然有税收优惠,这种税收鼓励导向将进一步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的结构优化,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从长期来看,此次税收政策调整意味着我国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并最终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