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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
《规定》称,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据了解,现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2%;外资金融机构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款缴存比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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