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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本公告内容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公告是根据《外贸法》、《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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