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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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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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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8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12年1月5日起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以上具体内容请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查阅)。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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