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大幅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支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流程进行了重大改进和调整,大力缩减事前审批环节,取消35项行政审批(占比70%),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实现了由核准为主向以登记为主转变。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现对该文件调整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大幅减少事前审批事项
本次调整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包括直接投资账户开立、资金入账与结汇、境内外汇划转核准等35项具体内容。调整后,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由以往的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即外汇局通过在业务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无需再往返于银行和外汇局。具体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1.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2.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1.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2.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1.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
3.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4.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
(四)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
1.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2.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3.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4.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5.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1.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2.发生涉及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及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简化现有外汇管理程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本次调整大幅简化归并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精简企业在办理投资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取消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合同、章程等材料。政策调整前,企业办理一笔业务需提供几项甚至十几项材料;政策调整后,企业办理业务时只需提供简单的申请材料并填写一份统一的标准化格式申请表,并且取消了验资询证业务纸质材料,改为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三、放松直接投资资金运用的限制,提高企业资金使用便利性
本次调整大幅放松了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运作限制,放宽了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和异地购付汇限制,取消购汇以及对外支付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不同地区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有利于涉外企业灵活配置和运用外汇资金;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拓宽了涉外企业资金境外运作渠道,国内企业“走出去”更为便利。此次改革大幅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企业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联系,在享受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履行涉汇主体的责任,确保业务申请及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