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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简化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促进资本项目便利化之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3/6/4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现对5号文所涉境外上市业务内容介绍如下:
    一、简化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资本项目便利化
    (一)5号文对境外上市项下外汇管理规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简化了外汇局行政许可,提高了便利化程度。
    (二)5号文自2013年2月6日起实施,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三)5号文的出台,使得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即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手续,后续账户的开立、费用汇出等业务直接可至银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境内股东应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情形(如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资本变动;回购境外股票或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15个工作日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境内股东应在其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相关安排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的比例、价格、期限、进度等发生变化等)的15个工作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境内公司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到银行直接办理;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票,需由境内汇出的、回购结束后有资金剩余的及原购汇部分的、利息结汇的,到银行直接办理划入、汇出、结汇等业务。
    3.境内公司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境内股东增持、减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需由境内汇出的,原购汇部分的及利息结汇的,到银行直接办理划入、汇出、结汇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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