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第一 关于行政许可项目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汇管理保留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等39个行政许可项目,分三批取消了3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外汇局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审核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相应外汇业务,严禁在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外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我局已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于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将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外汇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外汇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外汇局接到下级外汇局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 在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减少审批、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放宽限制、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
1、关于境外投资。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制度,同时大力简化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制度,将审核材料从过去的11项减少为5项并缩短了审核时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省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根据总局批复,我省对于单个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总额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并可授权辖内支局直接出具中方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放宽了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在购汇额度5000万美元限额内由省外汇局直接核准,不须再逐笔上报总局审批,从而保证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用汇需求。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可以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
2、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2004年8月1日实行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它费用,可以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3、关于汽车金融公司外汇业务管理。为了规范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外汇管理,2004年8月20日实行了《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汽车金融公司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以及利润汇出购付汇;汽车金融公司每次申请结汇的等值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3个月内有确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总额与其现有人民币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汽车金融公司的结汇资金仅限于提供购车贷款、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用途;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将尚未结汇的外汇资本金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放人民币贷款,且在收取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时,只能收取人民币;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吸收境内股东的外汇存款,不得举借外债,不得办理对外担保。
4、关于企业储备基金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管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录记入企业资本公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转增资本。
5、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提高外汇局监管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等项内容审批,并制定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即可完成进口付汇申报及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事后审核自动完成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工作,从而方便了进口单位经营。
6、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规定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按年度实行自动核销:
(1)国际收支申报率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少数情况外,实行自动核销的单位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须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只须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根据前一阶段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列入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资格审批权限授予各分局,由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后确定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
7、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从2004年1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公司之间,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须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或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第三 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和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方面
2004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反常现象: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却依然保持较强的净流入态势。截至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5145亿美元,比上年末净增111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对外借债也有所增加,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200亿美元,增加部分主要是短期外债,今年上半年短期外债增加219亿美元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高达44.8%,而国际上预警外债风险的指标是短期外债占比25%。
在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针对上述情况,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具体来说,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除按照原有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根据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且也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审批项目;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未增加新的审批项目和审核内容,旨在增强外债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均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
此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联合年检,其外汇登记证失效,外汇局将注销其外汇登记,并在报纸上公告;未经外汇局批准,被注销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