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具体内容,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查阅。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