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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退税分担比例9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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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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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网站8月5日转发国务院通知,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机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通知提出,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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